在执法实践中,食品、农产品、食用农产品,因为监管要求和适用法规不同,一旦界定不明,就容易导致争议。
问:《食品安全法》中说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,那在日常工作中,如何来鉴定一个食品是不是食用农产品呢?有没有什么正式的文件规定呢?或者是具体而详细的标准范本呢?
答:关于“如何区分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,有没有正式文件规定或者具体的标准”的留言收悉。现答复如下: 《食品安全法》第2条规定,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称为食用农产品,同时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该法的规定。《食品安全法》第35条规定,从事食品生产、食品销售、餐饮服务,应当依法取得许可。但是,销售食用农产品,不需要取得许可。
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第57条明确了适用于该办法的食用农产品的界定范围,规定:“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、动物、微生物及其产品。农业活动,指传统的种植、养殖、采摘、捕捞等农业活动,以及设施农业、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。植物、动物、微生物及其产品,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,以及经过分拣、去皮、剥壳、干燥、粉碎、清洗、切割、冷冻、打蜡、分级、包装等加工,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”。
回复部门: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
问:总局“三定”方案中与农业农村部的职责分工中有一句话:“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、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,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。这句话中的“生产加工企业”是否包括“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企业”?
答:经商食品生产司,总局“三定”方案中的“生产加工企业”是指“食品生产加工企业”,不包括“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企业”。
回复部门: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
问: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有这么一种经营形式,委托人委托行纪人收购蔬菜,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进入批发市场卖菜的农民手中收购蔬菜,然后交付委托人。市场监管部门能否抽检行纪人收购的蔬菜?如抽检不合格,能否依据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和《食品安全法》的规定处罚行纪人?
答: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条,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、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,对生产经营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、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、运输和装卸的,应符合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。
回复部门: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
来源:市场监管总局网站